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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黑发改规〔2017〕14号 )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及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ljggzyjyw.gov.cn)为黑龙江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自201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已经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将同步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以及“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供的公告模板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不得增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报名、备案、审核等要求。

三、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核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部署的各项任务,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交易信息全面公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