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引导企业开拓省外建筑市场,扶持省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扩展经营范围,现将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三年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合同额累计达15000万元以上,可直接向省住建厅申请以下相应资质,申请数量不受限制。
(一)建筑工程类
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6.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7.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8.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市政工程类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其中,申请建筑工程类的,近三年省外建筑工程合同额不低于10000万元;申请市政工程类的,近三年省外市政工公用工程合同额不低于10000万元。
二、考核标准
(一)企业应按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二)企业资产按申请资质标准考核;
(三)企业主要人员按申请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考核。其他标准要求的人员不考核,注册建造师没有明确要求的不考核;
(四)企业工程业绩:近三年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否则不予认定。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考核。
三、有关要求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 系 人:王国峰
联系电话:536448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