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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庆财采〔2013〕1号)



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流程,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效率,现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结算

使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报单、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收结算书、政府采购设备(材料)验收单等)向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向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国库科批复用款计划后,预算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通过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二、关于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结算

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履行相关验收手续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三、关于以前年度未完成的采购项目结算

对于采购资金已拨入政府采购专户的采购项目,按原资金结算程序办理,即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验相关资料后开具付款通知书,通过市财政局国库科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于采购资金已拨入预算单位账户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履行相关验收手续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已经确定但尚未拨付采购资金的采购项目,按照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结算程序执行。

四、关于已完成项目合同尾款的结算

尾款结存在政府采购专户的采购项目,仍按原资金结算程序办理;尾款结存在预算单位账户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本文件自2013年1月20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庆采[2007]1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大庆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