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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财采〔2014〕1号)


市直各单位、各印刷定点企业:

现将《大庆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1日

 

 

大庆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庆市市直单位印刷采购工作,简化印刷采购程序,规范印刷服务行为,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印刷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四条  采购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到定点企业采购印刷服务。若有保密或行业规定等特殊情况,或定点企业范围内无法承担的印刷业务,采购人须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方式的采购手续,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印刷品的价格。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印刷服务,应首先在中标的定点企业范围内先行询价,自行确定定点企业报价是否合理,服务质量能否满足要求,同时参考其服务承诺,报价综合优惠率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履行政府采购申报程序,按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应将定点采购信息在网上公示。

第六条 采购人如果认为定点企业报价过高,可以在非定点印刷企业中询价,并推荐一家非定点企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再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随机抽取至少2家定点企业(不包括采购人已经询价的定点企业),一起组织竞价,确定合理价格最低的为最终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人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八条  采购人与定点企业结算印刷费时,原则上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结算时应在发票或明细单据上注明优惠金额和幅度,以便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采购人负责审核定点企业提供印刷服务的质量,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完毕后可对定点企业的服务进行评价打分(评价打分表见附件一),评价打分实行10分制。如采购人不提交评价打分视同满意10分。对于年度评价打分排名靠后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对于拒不履行合同承诺、服务质量低劣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

第十条  采购人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企业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填报上季度《大庆市市直单位印刷服务政府采购季度统计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把报表送达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二条  其他定点企业如对采购人确定的定点企业采购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存有异议,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通过市场询价、专家论证、成本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保证印刷时间、质量,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各定点企业承诺的优惠率执行。

第十四条  定点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中国包装印刷行业公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下一轮印刷服务政府采购招标。

(一)未依合同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的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油墨的;

(三)为采购人开据虚假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擅自提高印刷品价格的;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定点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本办法和印刷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购人和定点企业均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属地化管理的省直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与定点企业如对印刷定点采购工作执行情况存有异议,可向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大庆市市直单位印刷服务评价打分表

       2.大庆市市直单位印刷服务季度统计报表略) 


附件 : 大庆市市直单位印刷服务评价打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