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企业自由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集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我省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18〕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实行省级平台系统登记,实施统一管理,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已登记信息的建筑业企业,即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通过该平台系统查阅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对已进行登记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登记或人员到场核验。
(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工程,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政区域外的省内企业进行登记或人员到场核验,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三)在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过程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要切实保障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公平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招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条件。
(四)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减少对企业干扰,按统一标准对本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五)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层级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县(市)建筑市场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