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招标投标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鼓励减低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二、鼓励项目招标人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的,建议投标保证金或担保额度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最高不超过40万元;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新管规〔2022〕1号)信用评价等级而定,建议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B级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5%,,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D级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10%。
三、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工程类、权益类保证金自动清退功能上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缩短工程类、权益类保证金自动清退时限的通知》相关要求,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有效退还投标人。
四、施工、监理类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报告取得后,中标人提出申请后2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勘察、设计类项目的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交正式成果后,中标人提出申请后2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取消、退还的相关条款。
六、鼓励多元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七、获得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新管规〔2022〕1号)记入信用记录。
八、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未按本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由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新管规〔2022〕1号)记入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执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