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财采〔2020〕4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于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87号令与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相比有较大变化,切实影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现根据87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两年多来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对进一步贯彻执行87号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以及项目开标评标的程序和方法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87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
对投标人有关资格性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执行,严禁设置禁入门槛,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有效满足项目需求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契合, 根据采购需求对价格、 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偏重, 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审指标,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权重,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的量化评审指标。
大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