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利制约和责任追究,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 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结合工 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控管理责任,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对于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部控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预算单位要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三、扎实推进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设
预算单位要建立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结合本规范,梳理和评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作流程,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对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四、强化对内部控制管理的考核和检查
预算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 控制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日常评价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和外部评价相结合,不断改进内部 控制管理体系。市财政局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督指导。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18年 1 月 11 日
齐齐哈尔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 衔接等工作。
实行岗位分离。
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要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要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
(四)强化风险防控。
预算单位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 要负责人员。
(五)加强监督检查。
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依据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按规定程序公开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事项、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本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规范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 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必须明确采购技术参数需求,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后政府采购预算,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
严格控制采购预算调整。
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制、按需采购,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经批准调整部门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同时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采购需求。
预算单位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 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
(二)强化需求编制与公示。
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经单位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 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黑财采 [2017] 11号) 规定,在提报政府采购计划前,将完整的项目需求在黑龙江政府采购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栏向社会公示。除项目需求外,还要公示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标的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明确政府采购组织方式,结合采购实际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实施采购。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意见,在采购活动前报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办审批。
(四)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凡是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鼓励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
(五) 规范委托代理协议。
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等);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等。
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报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办核准,未履行进口产品核准程序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七)公正参与采购评审。
预算单位授权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项目情况并具有专业技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八)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
(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十)畅通采购救济渠道。
作为主体责任人,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对询问或质疑事项应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书面答复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告、检举,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理等工作。
(十一) 认真组织履约验收。
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责任主体,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组成合同履约验收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二)妥善保管采购档案。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政府采购档案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保管;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预算单位负责保管档案材料正本。采购文件按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预算单位作为落实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研究探索采购结果评价机制
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 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