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现就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中心)不再负责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流程:采购单位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 //www.hljcg.gov.cn)进入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站,在“采购单位”登录本单位界面,点击“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发布采购合同。
三、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采购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从2020年3月23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