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球速体育(China)官方网站

首页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车改〔2016〕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黑车改〔2016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中车改〔2015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具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迅速建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县车改工作。

二、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省直单位从201631日起,各市县从20164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三、认真执行改革原则要求。要认真落实《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原则要求,保证车改后涉及车辆的支出要下降、车辆要减少、司勤人员要减少。达不到节支要求的,应降低交通补贴标准。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并切实加强管理。公开、规范处理取消车辆。认真做好改革所涉及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  

     201625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精神,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维护稳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合理确定车改范围及补贴政策,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2.实事求是。结合我省高寒以及地域广阔的省情,对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公务予以保障,对下乡工作用车等予以适当保障。

3.统筹兼顾。平衡改革中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衔接当前改革与后续改革、省本级改革与市县改革,稳步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改单位的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公务用车改革。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二)公务交通补贴

1.对参改的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3.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分别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各市(地)、县(市)要综合考虑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地处内陆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其他边境市(地)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中央标准的150%,辖区内市(地)和非边境县(市、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与边境县(市、区)有所差别。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5.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6.各地要结合实际界定本地区交通补贴保障的一般公务出行范围,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当地差旅费保障范围有效衔接。

(三)保留车辆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考虑机要通信、应急等工作需要,省直部门可根据机构人员编制、职能以及应急工作任务等因素保留1-5辆车辆;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市(地)所属部门原则上不保留应急车辆,县(市、区)所属部门不保留应急车辆,应急任务所需公务用车,鼓励通过建立市(地)、县(市、区)政府公务用车平台解决。建立的政府公务用车平台,市(地)级控制在60辆以内,县(市、区)控制在40辆以内。

2.接待和调研用车。为保障接待、调研工作任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保留接待和调研用车。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

3.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2011年公车专项治理中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以内。此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各地要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对保留的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车辆进行集中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4.其他车辆。经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四)车辆处置

1.取消的公务用车,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五)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县(市)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二)加强舆论引导,确保公开透明。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坚持制度先行,规范用车管理。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改革后,编制内车辆更新,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