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工作的通知
庆财采〔2020〕9号
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采购行为,明晰权责归属,强化责任担当,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方当事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需求、质疑答复、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要将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纳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二、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力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人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本着高效、节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每年将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分类目录》和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对项目的实际需求、市场情况进行全面充分调研,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做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既编制就采购,不编制不采购,尽量避免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比例过高或编报预算未执行情况的发生。确因客
观原因需调整采购预算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正确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三、规范编制采购需求,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中所列的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十个方面
的规定和做法,全力维护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四、按时申报采购计划,有序安排采购活动
采购人要按年初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项目的缓急程度制定采购项目执行计划,避免年末集中下达计划,致使在采购机构排序拥挤,甚至年内无法安排组织采购情况的发生。按照《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庆财采〔2018〕2号)要求,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每年6月 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因客观原因确需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要在预算指标下达后的15日内提报采购计划。无特殊原因,在9月底前仍不申报采购计划的财政部门收回预算指标用于民生项目。
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六、厘清采购全过程时限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公告、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公示、答复询问质疑、采购档案保存管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七、依法做好合同签订、公示,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如涉及重大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委托协议邀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履约验收。
八、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对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庆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