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庆财采〔2021〕8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解决部分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评审结果,对于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等情形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七、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培训学习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要稳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及现场组织评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凡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或测试不合格的,将扣除其参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相关分数。
大庆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