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了省直单位2020至2022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用车,驻哈阜外省直预算单位原则上按本次确定的采购结果执行。若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组织采购,执行当地采购结果。
各市(地)、县(市、区)可以共享本次采购结果,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承保公司
根据采购结果,承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三、投保原则和投保险种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是否投保,投保单位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四、保费优惠和承保理赔服务
(一)交强险保费优惠比率。交强险费率根据投保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确定,若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费率优惠10%;若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费率优惠20%;若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费率优惠30%。
(二)商业险保费优惠比率。根据省财政厅集中采购结果,各承保公司商业险价格优惠条件为: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据实使用,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取最低值。如下表:
商业险折扣率情况一览表
无赔款优待等级 | NCD | 自主核保系数 | 自主渠道系数 | 商业险折扣率(%) | 商业险 优惠比率(%) |
连续三年不出险 | 0.6 | 0.85 | 0.75 | 38.25 | 61.75 |
连续两年不出险 | 0.7 | 0.85 | 0.75 | 44.63 | 55.37 |
上年不出险 | 0.85 | 0.85 | 0.75 | 54.19 | 45.81 |
新车 | 1 | 0.85 | 0.75 | 63.75 | 36.25 |
上年出险1次 | 1 | 0.85 | 0.75 | 63.75 | 36.25 |
上年出险2次 | 1.25 | 0.85 | 0.75 | 79.69 | 20.31 |
上年出险3次 | 1.5 | 0.85 | 0.75 | 95.63 | 4.37 |
上年出险4次 | 1.75 | 0.85 | 0.75 | 111.56 | -11.56 |
上年出险5次及以上 | 2 | 0.85 | 0.75 | 127.20 | -27.50 |
注:折扣率=NCD系数*自主渠道系数(0.75)*自主核保系数(0.85)
(三)投保单位享受省财政厅与各承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和保险理赔服务,有关内容及业务服务咨询电话等,可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网址:)。
五、保费调整
在保费有效期内,若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等,承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财政厅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另行公布。
六、承保公司的选择
为促进承保公司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根据各承保公司服务网点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情况,自行选择承保公司。
七、保费结算
投保单位应当与承保公司以1年为期限签订采购合同,车辆保险保费按年结算,支付分为财政集中支付和自行支付两种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保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投保的,由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在确定承保公司范围以外投保的保险保费,投保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八、保险期限
本次公务用车保险合同服务有效期为两年,即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合同执行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承保公司履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再续签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合同。
九、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各单位,认真做好公务用车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按照各承保公司保费优惠比率审核、结算保费。
(三)投保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用车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四)投保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公务车辆保险合同及相关服务承诺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承保公司给予处理处罚,直至中止合同,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3621677;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7220723。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