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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9]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招[2009]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的若干意见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全省招投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加快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进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严格备案审查

(一)各地要将招投标监管与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相结合,通过招投标监管,大力推进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增加对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必须承诺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审查,对于没有提出标准化工地创建要求的招标文件责令改正。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中标后在施工过程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取相应分值(分值不超过5分)。

(二)严格招标活动中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有效使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投标人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逐项计算并汇总出投标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且将总额进行单列,计入总投标报价。对于不按规定计取并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标文件,其商务标不得参与评标。

(三)规范废标条款编制,维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废标专项条目中没有列出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废标的不做废标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招标人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投标人行为。

二、加强招标投标资格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

(四)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要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建设行政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挂靠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加强投标资格审查,规范投标报名。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坚决禁止招标人设置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以及脱离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的场外交易行为。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条件、经济状况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等处罚的企业,自处罚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核实。

(七)加强投标代理人资格审查,防止借证、挂靠投标。招标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代理人资格条件应进行约定,可以约定投标代理人为该投标企业的正式职工或者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定投标代理人为投标企业正式职工的,投标代理人应提供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投标代理人不符合约定的,不得为投标代理人。

 三、规范评标方式方法 保障公平竞争

(八)改进评标方式,严格开标评标监管,防止人为倾向性因素,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可采用计分评审或者合格制评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满分制扣分法。工程施工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投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要严格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为专家独立评审创造条件,对招标人派出的评委可设立单独的评标场所,独立进行评标,避免发生导向性评标问题。

(十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黑建招[2006]1号),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四、推进监管系统应用,促进工程加快建设

(十二)大力推进招投标网上监管系统应用,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和备案以及投标报名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全程监管、资源共享,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和管理效能。各代理机构要及时将代理工程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该系统所记载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要与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记载的工程业绩相同,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的依据。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促进工程建设。

 五、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

(十四)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投标不予接受。

 六、加强市场联动管理

(十五)进一步加强与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标通知书发放监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数,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量员名单。中标通知书要抄送建筑市场管理处(科)室、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并要通过省招标投标网进行公示。工程现场应通过公示牌将中标通知书中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规范代理行为

(十六)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强化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力度,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落实到代理的每项工程中,做到一工程一评价。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信用手册管理,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招标备案时,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和《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代理每项工程的市场行为,要及时在信用手册上进行记载和评价并加盖招投标监管机构公章,防止倾向代理、虚假招标、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自2009 年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时,其企业2008年以来的代理业绩以该机构“执业信用手册”所记载代理工程项目的中标金额为依据,资格审查时审查部门将抽检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业信用手册”没有记载的代理项目不予认可。

八、强化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十七)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代理资格,清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投标资格。各地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十八)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层级巡查监管,不断完善层级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指导,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

 

 

二OO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