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哈建发〔 2005 〕 62 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市)、开发区建设局, 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主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查、设计、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
办)受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使用和移送工作。
县(市)、开发区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当地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的提供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办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 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招投标信用档案分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系统、良好行为系统、不良行为系统。
第八条 市招标办对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随时进行收集;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及变更情 况在每年二季度集中进行登记,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报送登记材料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
(一)记录到招标人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情况;
4.承担招投项目情况等。
(二)记录到投标人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情况;
4.承担投标项目情况等。
(三)记录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师证书情况;
4.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情况等。
(四)记录到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情况;
2.承担评标项目情况;
3.评标表现情况等。
第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获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以下内容记录到良好行为系统:
(一)表彰奖励的内容及证书名称;
(二)表彰部门及表彰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因其行为原因造成招标结果有误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记录到不良行为系统。
(一)记录到招标人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及处罚;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及处罚;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及处罚;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记录到投标人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投标时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处罚;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及处罚;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及处罚;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行为及处罚;
5.不依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记录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在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及处罚;
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及处罚;
3.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及处罚;
4.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行为及处罚;
5.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罚;
7.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及处罚;
8.因招标代理过失导致招标失败的行为及处罚;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记录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不遵守有关招标工作纪律,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2.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而不回避的行为;
4.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档案资料实行 动态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应当报送信用档案资料报表,经审查核实后,作为更新补充信用档案系统资料。
第十二条 市招标办每年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终止,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资格终止;
(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良好行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两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期限执行。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对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外,市招标办将根据不良记录情况,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 招投标活动,直至清出本市建设市场。
第十五条 市招标办和各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及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招标办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市招标办在接到申请的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