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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13〕37号)


 

哈建发[2013]3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外地监理企业进哈备案登记表

          2.哈尔滨市外地监理企业执业证书代保管凭证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含项目管理企业),包括农垦、森工总局所属监理企业。
  境外、国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地监理企业应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人员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承接松北、高新、经开、呼兰、利民、阿城区以及外县(市)工程的外地监理企业在市级部门备案后,应按属地化原则,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项目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和本市建筑市场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的经营活动,实行按单项工程备案制度。外地监理企业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以及相关资料,在本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进入本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为甲级以上相关专业监理企业,应承担公开招标监理项目。特殊专业和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外地监理企业不能承担直接发包的监理项目。
  第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登记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哈尔滨市外地监理企业登记备案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承揽监理任务的介绍信(应当标注该部门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企业近三年监理工程无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以及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涉及的市场行为违规证明。
  (五)参与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六)企业来哈承担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执业(岗位)证书,所有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年份等信息);
  (七)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投标备案介绍信》、《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和《黑龙江省外省监理企业入黑项目备案表》(本省的外地市监理企业不需提供);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外地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程序:
  (一)外地监理企业在拟投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报名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备案申请,同时通过哈尔滨建设网,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等信息,输入《哈尔滨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和《哈尔滨总监理工程师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对书面资料、原件、网上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同时办理所有投标人员证书代保管手续,开具执业证书代保管凭证。
  (三)招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环节通过哈尔滨建设网查询总监理工程师备案信息,如查询不到,将视为未办理备案手续,投标无效。
  (四)中标公示发布三日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将对已中标的外地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实行网上锁定。
  (五)已中标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和人员信息,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领取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信用登记管理手册》,中标监理企业持《信用登记管理手册》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未中标的外地监理企业在开标后3个有效工作日之后,到登记备案部门注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凭代保管凭证领取执业证书。
  (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外地监理企业领取《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后的7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代保管的人员证书移交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未在本市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地监理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公司不得受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外地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必须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示范文本,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系统》生成合同。
  第十一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签订监理合同后5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制作上岗执业卡。
  第十二条 外地监理企业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现场执业监理人员应佩戴上岗执业卡,并将《哈尔滨市外地监理企业进哈备案登记表》、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存放在建筑工地备查。
  第十四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相关业务发生变动或中止业务,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4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企业遗失《信用登记管理手册》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监理企业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代保管凭证及上岗执业卡,到监理合同备案部门领取代保管的执业证书,同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信用登记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哈承接工程后,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黑建监〔2012〕39号)规定,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设备。外地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每人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执业(上岗)。项目监理部人员变动须经原登记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严禁以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压低监理取费标准,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本市承接监理业务后,在从业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到位、脱岗、与备案人员不符,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哈尔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扣分;对拒不接受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地监理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在哈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进行备案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其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外地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法律责任、履职尽责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办理外地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外地监理企业在哈经营的信用信息,对外地监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公正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该企业延续备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经备案的外地监理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查证后,一年内不得再在本市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取消备案资格。
  (一)所提供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为虚假材料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企业、监理合同备案的;
  (四)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参加综合信用评价或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
  (五)对所监理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哈尔滨市外地进哈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