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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2014〕220号)

哈建发【2014220


各区、县(市)、政策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在哈外埠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哈建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215日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招标范围】达到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原则】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监管部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市政府的职责分工规定,对本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进场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本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招标条件】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文件;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告知招标人。

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前应当将上述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禁止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非法定理由招标人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采购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政府采购,且采购方式为招标投标的,采购各方主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到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备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其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还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交易。

第十一条【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其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人员数量及条件不得低于与招标工程规模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一】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资格能力动态核查,不符合批准资质标准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外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从业,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二级注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实行系统锁定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审验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提交投标文件并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招标项目,还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及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同一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投标报名时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投标计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专职人员印章,同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以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废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废标,并告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二十条 【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一】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标准。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二】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潜在投标人。

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三】行招标工程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工程实行资格后审的,其资格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四】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格的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等材料。

外埠投标人进入我市参加投标活动的,如依据本市相关规定需办理建筑市场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后方可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二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投标,不得使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资质的子公司人员和岗位、资格证书投标;同一集团公司的各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资质的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借用人员和岗位、资格证书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登记一】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公告的条件方可申请登记。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登记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受理投标人登记,负责核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负责收集上述证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同时开具回执。投标登记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列出登记情况清单,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推行网上投标登记,实现招投标监督管理与资质管理、执业人员管理信息库的有效衔接与信息共享。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网上登记系统实施监管。

第三十条 【投标信息】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领取】投标人应在招标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串标行为一】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否决相关投标并同时报招标人和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串标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否决相关投标并同时报招标人和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串标行为三】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尽快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三十九条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当将不可竞争项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不可竞争项目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的规费;

(二)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补充】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应当保密。

依法招标的工程,评标专家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工程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一般工程评标专家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招标人的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且为招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独立评标。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委、招标人委派的评标代表、代理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隔离,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完成查阅、审核、评分等项评标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实施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封闭评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评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三】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评标方法】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辅助系统评标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计算机辅助评标,对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 无效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辨认不清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特例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推荐中标候选人;

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全部投标。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 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五章   定   标

 

五十 【定标原则】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十一 【重新招标】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
   (二)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但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五十二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及建设地点;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各投标总价以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名单;

(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十三 【招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十四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五十五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就下列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其中,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十六条 【投诉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予以驳回,并作为投诉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更换】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的;

五十八条 【招标监督管理】建立招投标监督责任人制度和分管主任协调指导制度,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文件及各环节进行监督核查,提出监督管理意见,重大、重要事项应向分管主任或主任报告。

第五十九条 【招投标信用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资质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全面采集招标人、投标人信用信息,依法限制不诚信企业从业资格。

第六十条 【法律责任】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县(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监督责任】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11起施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哈建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