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放弃中标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放弃中标是指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放弃中标: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放弃中标行为。
第五条 违法放弃中标的,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交纳其投标报价与依序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额作为对招标人的补偿(差额为正值则不予补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消2至5年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