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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7〕336号)

黑建函[2017]336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交易场所、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投标企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已平稳运行近十年,经过逐年功能完善,已成为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有力保障,是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平台和手段。省招投标监管系统不仅是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业务应用平台,同时也是积累历史数据,开展大数据统计、综合分析、项目预警的重要需求。为进一步加强省招投标监管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招投标监管系统的重要性

强化监管手段的网络化、信息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法规(2017)357号《“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发改办法规(2017)85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黑政办发〔2016〕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推动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省住建厅做好现有省招投标监管系统的正常应用,进一步做好每年政策调整的系统完善工作,保护好现有投资的有效利用,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性。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法》提出的原则,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业务监管平台和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省招投标监管系统以外的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

二、做好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常态化应用

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及时履行完成省招投标监管系统网上全部流程,保证招投标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为开展大数据决策分析打好基础。依法应招标工程应使用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监管,招投标各环节数据应按招投标活动实际及时上传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各地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项目班子成员网上锁定、解锁以及在建项目查重的管理,严格控制解锁项目班子成员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所代理依法应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上传省招投标监管系统,上传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将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以及相关数据的维护企业要建立用户维护台帐,保证信息资源的可追溯性、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做好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规范化建设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的要求和原则,为各类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提供信息交换数据接口标准,便于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与省招投标监管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全省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平台数据对接申请,并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相应平台数据对接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个年度内安排各对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测评,同时将根据政策的实时变化,调整和补充监管系统功能,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调整情况,及时对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确保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网络化建设

创新工作思路,简化工作流程,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数据以及历史积累的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强化对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预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网上动态信用评价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诚实守信企业要给予表彰,对招投标交易活动失信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曝光。逐步健全网上行业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的行业信息服务功能,及时发布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信用信息、监管部门联系电话以及行业招投标协会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2017年11月20日